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452號 財產所有人:彭文達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苗栗市 聯合 817 86 2分之1 2,15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86 苗栗縣苗栗市聯合段817地號--------------水源里19鄰中正路1340巷1弄6號住家用、3層樓房加強磚造一層: 58.85二層: 58.85三層: 37.45合計: 155.152分之1 460,000元
備考
2 1376 苗栗縣苗栗市聯合段817地號--------------水源里19鄰中正路1340巷1弄6號住家用、加強磚造一層: 24.72三層: 21.40合計: 46.122分之1 60,000元
備考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4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共有人彭○○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稱:「查封之817地號坐落本件1186建號建物,建物一樓前、後、三樓前方均為增建,屋內有壁癌情形」,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共有人彭○○在場稱:「建物為其自住,無出租或出借,債務人未住此地,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二、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上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均不點交。
四、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4,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之暫編137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5452號 財產所有人:彭文達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318-1 26 2分之1 440,000元
備考 鄉村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第五頁
2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318-3 24 2分之1 23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4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稱:「查封之318-1地號現為空地,其上有建物部分面積占用;318-3地號現為巷道」,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均不點交。
三、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五、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