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218號 財產所有人:廖佳宸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平鎮區 | 金星 | 678 | 1985.17 | 100000分之1058 | 5,680,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 | 建築式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建 物 門 牌 | 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新臺幣元) | |||
1 | 1032 | 桃園市平鎮區金星段678地號--------------桃園市平鎮區開封街418號三樓 | 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 三層: 72.36合計: 72.36 | 陽台8.79 | 全部 | 7,170,000元 |
備考 | 含共同使用部分1087建號(含停車位編號83),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自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三、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含1個停車位,係地下二層車位編號83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70,000元。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