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473號 財產所有人:方孝清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82 高雄市大樹區水寮段1215地號--------------高雄市大樹區中山路3巷32號(未一層: 82.74二層: 70.14三層: 70.14合計: 223.026分之1 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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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登記建物)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查封時,共有人稱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屋況老舊,有壁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又建物坐落之土地持分,原為債務人所有,嗣移轉於第三人方○珠,依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第三人方○珠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順位優先於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一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