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473號 財產所有人:方孝清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582 | 高雄市大樹區水寮段1215地號--------------高雄市大樹區中山路3巷32號(未 | 一層: 82.74二層: 70.14三層: 70.14合計: 223.02 | 6分之1 | 450,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保存登記建物) | |||||||
備考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查封時,共有人稱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屋況老舊,有壁癌。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又建物坐落之土地持分,原為債務人所有,嗣移轉於第三人方○珠,依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第三人方○珠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順位優先於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一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