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2423號 財產所有人:郭裕添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楠西區 | 楠中 | 866 | 144.16 | 全部 | 3,300,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21 | 臺南市楠西區楠中段866地號--------------臺南市楠西區水庫路510號 | 住家用、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 一層: 74.50二層: 93.50騎樓: 17.50合計: 185.5 | 電梯樓梯間:11.55 | 全部 | 4,700,000元 | |||||||
(續上頁)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一、二樓後方為房間、廚房增建。三樓鐵皮增建部分有油漆剝落情形。增建處有無占用他人土地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或因占用他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次拍賣之建物三樓有油漆剝落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建物有壁癌及漏水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一次拍賣。 十三、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