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9204號 財產所有人:傅士鳴、劉茗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小港區 | 坪北 | 238 | 308.96 | 全部 | 9,500,000元 | ||||||||
備考 | 傅士鳴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2、劉茗汎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特定第一種住宅區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 | |||||||||||||||
屋層數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坪北段238地號--------------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永和街90之1號2 層 樓鋼 筋 混凝 土造 、 住家用 | |||||||||||||||
1 | 65 | 一層: 174.96二層: 76.07屋頂突出物: 10.12合計: 261.15 | 全部 11,500,000元 | ||||||||||||
備考 | 傅士鳴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2、劉茗汎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 | ||||||||||||||
2 | 96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坪北段238地號--------------同 上 建 物 之 未 保存登記部分一層: 87.77二層: 135.53屋頂突出物: 105.66合計: 328.96全部 7,500,000元 | |||||||||||||
備考 | 傅士鳴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2、劉茗汎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現況為供不特定多數人參拜之寺廟 | ||||||||||||||
第三頁 |
使用情形 | 本院113年6月4日查封時,相對人不在場,標的前半部為淨龍寺,相對人之妹妹劉OO在場稱,其在旁邊鐵皮棚下經營麵店,並與家人居住於寺廟後方,另其配偶謝OO則稱,父親去年於該處自殺(經函查小港分局屬實)。標的現況為廁所及建物後方有嚴重漏水。依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為屋齡約16年之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建物,目前前半部寺廟造型,為供奉濟公之淨龍寺,後半部為住宅造型,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賣標的有無輻射、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原因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者,本院於查封時調查結果如上開使用情形所載,如有無從查知之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注意並自行查明。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