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40144號 財產所有人:張昇霖即張信忠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204 新北市蘆洲區光明段61地號--------------新北市蘆洲區光華路90號一層: 56.25二層: 51.30三層: 45.90合計: 153.454分之1 2,250,000元
備考 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中153.45㎡占用鄰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建物目前由其與家人自住,無出租他人,亦無地震受創、輻射、火災受損、非自然身故等特殊情事,但有壁癌、嚴重漏水;建物共3層樓,有內梯相通,2樓設有神明桌,3樓有2間房間,皆為木頭隔間,3樓前方尚有鐵皮遮蓋之露臺。
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因債務人占有中,故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0元。
四、本件拍賣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所示,本件建物1、2層疑為新北市蘆洲區都市計畫發布日期(60年10月5日)前之建築物,暫不宜以建築法論處;其屬既存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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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建檔列管等等。是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該建物共有人得標,則該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該建物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建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本件拍賣標的倘非該建物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