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4957號 財產所有人:謝勇仁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
1 3393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河段1976-001、1977、1978、1980-0006 、 1983-0001、1984、1984-0001 、 1984-0003地號--------------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西里明德街34之2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一層: 162.84二層: 156.18合計: 319.022分之1 1,800,000元
備考 未保存登記建物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查封時,房屋外觀為二層樓之鐵皮屋,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表示房屋坐落土地係向政府承租,另表示房屋會漏水,但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第三頁
(續上頁)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另房屋坐落之土地非債務人所有,日後有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七、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於本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得提出足供本院審查之文書,主張就本件建物有優先承購權。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