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792號 財產所有人:吳苙萍即吳麗萍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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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1 | 22 | 苗栗縣泰安鄉清安段502地號--------------苗栗縣泰安鄉清安村8鄰洗水坑182之12號 | 住宅、露台、鋼鐵造、木造 | 一層: 46.58二層: 34.00合計: 80.58 | 露台36.23平方公尺、雨遮25.38平方公尺 | 全部 | 2,000,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院於113年4月18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馬都安部落主席劉先生稱:係受債務人委託到場開門(未附上委託書),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不知道有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政人員指稱:建物為二層鋼鐵造、木造房屋,另有雨遮、平台。 二、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2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暫編22建號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暫編2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