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574號 財產所有人:劉秉豪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基隆市 | 暖暖區 | 過港 | 666 | 291 | 29100分之2252 | 8,500,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109 | 基隆市暖暖區過港段666地號--------------過港路246號3樓 | 7層鋼筋混凝土造 | 三層: 93.30合計: 93.3 | 陽台2.82 | 全部 | 2,190,000元 | |||||||
備考 | 含共同使用部分2114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850、2115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159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480萬,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2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五頁 |
(續上頁) | |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查封時,經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觀之有人住居使用。依鑑定人表示並無增建。另依債權人民國113年5月28日陳報該標的並無出租他人,而應為債務人使用,則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權人表示並無上開情事。另依鑑定報告略載:查詢行政院原子委員會網站,本標的並無輻射屋記錄;訪查鄰居住戶,據稱未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例如海沙屋、地震屋、火災受創、建物非自然死亡等,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確有困難;至於有無嚴重漏水,進入室內勘查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等語。則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依基隆市政府113年3月29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30215727號函略載:有關貴處函詢「基隆市暖暖區過港路246號3樓」建築物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目前尚無該址違章建築資料等語。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6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3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