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51127號 財產所有人:蘇國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南區 怡安 623-1 143.93 全部 13,000,000元
備考 「住六」住宅區。(1)*泰(2)邱**(3)王**。本案查封。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92 臺南市安南區怡安段623-1地號--------------臺南市安南區培安路145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一層: 72.78二層: 68.01三層: 68.01四層: 33.14門廊: 2.56合計: 244.5陽台16.05 全部 6,200,000元
備考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1)*泰(2)邱**(3)王**。本案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第四頁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2月20日查封時,編號1建物現況無人居住,債務人亦未居住於此,為空屋狀態。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坐落編號1土地上,為透天建物,現況為空屋。
三、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編號1建物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
備註 一、分標拍賣,共分2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4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妥股。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151127號 財產所有人:蘇國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1513-12 305.20 91分之1 60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1)*泰(2)邱**(3)王**。本案查封。
2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1513-53 35.83 32分之1 20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1)*泰(2)邱**(3)王**。本案查封。
3 臺南市 中西區 頂美 1513-67 70.38 全部 13,000,000元
備考 「住四」住宅區。(1)*泰(2)邱**(3)王**。本案查封。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12 臺南市中西區頂美段1513-67地號--------------住宅、停車空間、RC一層: 42.32二層: 37.94三層: 37.94陽台28.63 全部 5,000,000元
第五頁
(續上頁)
臺南市中西區頂美三街241巷27號造、五層樓房四層: 38.51五層: 25.01合計: 181.72
備考 (1)*泰(2)邱**(3)王**。本案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2月20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私設巷道,編號2土地上有變電箱、植栽,編號3土地坐落編號1建物,編號1建物現況無人居住,債務人亦未居住於此,為空屋狀態。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社區內道路,編號2土地現況設置變電箱,編號3土地坐落編號1建物,編號1建物為五層樓中庭式透天建物,現況閒置。
三、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僅編號1建物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備註 一、分標拍賣,共分2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6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 (居) 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八、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