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35274號 財產所有人:徐明偉、陳鄭金美、吳玉雯、徐富初、徐秀梅、徐儷珊、徐秀枝、徐菀檍、陳經宗、陳國正、陳純金、陳淑芬、陳朋渾、陳雅雯、陳雅秋、陳麗香、陳瑞章、陳麗雪、陳瑞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定區 | 中榮 | 28 | 266.01 | 全部 | 22,000,000元 | ||||||
備考 | 公同共有。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劃前:港口段83、83-1、84-1、84-4地號。 | ||||||||||||
第四頁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608 | 臺南市安定區中榮段28地號--------------臺南市安定區許中營75號 | 一層: 43.62合計: 43.62 | 100000分之100000 | 120,000元 | ||
備考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建物係三合院式建築物中之左廂房。拍賣建物與該三合院建物之祠堂(正身)內部有門相通,並共用門牌號碼。另拍賣建物之後方係第三人增建(搭建)之鐵皮房屋,與拍賣建物之內部有窗戶互通。拍賣建物東面另有第三人鐵皮建物相連(不互通)。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上,除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外,另有三合院建物中之祠堂(正身)、拍賣建物後方之增建鐵皮房屋(與前開祠堂及拍賣建物相連互通)及拍賣建物東側一棟鐵皮建物坐落。除拍賣建物外,前開建物所有權屬及其占有使用關係均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 三、本件拍賣建物另有部分占用第三人所有同段30地號土地。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24,000元。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不動產其中之一為之。另共有人有兩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權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乾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