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594號 財產所有人:李博熹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和美鎮 | 福馬 | 10 | 農牧用地 | 特定農業區 | 1559.99 | 全部 20,0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中寮段中寮小段180-8地號。假扣押。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 | 彰化縣和美鎮福馬段10地號--------------彰化縣和美鎮克東路22號農業資材室、鋼骨造、1層 | 一層: 22.62合計: 22.62全部 2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中寮段中寮小段2580建號。假扣押。 | ||||||||||||||
2 | 830 | 彰化縣和美鎮福馬段10地號--------------彰化縣和美鎮克東路22號鐵架造 一層: 158.34合計: 158.34全部 1,3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中寮段中寮小段2580建號。假扣押。此建物係1建號之增建部分,佔用鄰地9地號2.11平方公尺。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查封時,據在場債務人配偶稱:該建物現為倉庫使用,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上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尚有其他建物占用,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00,000元。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之情形,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七、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本件土地依謄本所示,為放領公地,請應買人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