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895號 財產所有人:劉宏書(歿)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竹塘鄉 | 竹崙 | 907 | 383.20 | 全部 | 3,5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竹塘段1416地號。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308 | 彰化縣竹塘鄉竹崙段907地號--------------彰化縣竹塘鄉竹元村東陽路一段250號 | 地面層: 90.73合計: 90.73 | 全部 | 300,000元 | |||||||||
備考 | 此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部分有三合院坐落,其餘為空地雜樹。拍賣建物為前述三合院之護龍,拍賣土地除拍賣建物坐落外,尚有非拍賣標的之三合院正身等其他部分占用。又查封時據鄰居稱,拍賣建物內之動產物品為債務人之弟所有。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四、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竹塘鄉都市計畫農業區(重測前土地登記舊簿登載為『建』地目)。 五、拍賣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且其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906、908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拍賣建物為老舊之平房建築,其實際維護情況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拍賣不動產出入至公用道路是否須經他人土地等相關情形亦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七、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