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2938號 財產所有人:何西龍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05 彰化縣溪湖鎮鎮安段1048地號--------------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2段43號地面層: 223.13二樓層: 108.04三樓層: 108.92合計: 440.092分之1 1,000,000元
備考 此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據債權人稱:二樓為其使用,其餘為債務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座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請拍定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並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二、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三、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四、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出租人或基地所有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出租人或基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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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