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0960號 財產所有人:李福銘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桃園市中壢區新街段538-1、539-1地號--------------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214號二樓之一
1 667 7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二層: 78.77合計: 78.777分之2 348,000元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 671、692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之第三人即共有人李○○稱667建號建物由其與家屬占有使用,無租賃關係;經執行人員檢視屋內為兩房一廚房一客廳。
嗣經債權人於113年7月23日陳報債務人表示本件拍賣建物似為海砂屋;惟本件鑑定報告未載有
第三頁
此情。鑑定報告另載本件拍賣建物部分牆面及天花板潮濕油漆脫落及鋼筋裸露(未記載特定樓層)。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前往查看建物狀況,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坐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法律關係。又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至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尤其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本件拍賣標的上倘有符合上開規定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據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1項第6款規定,於旨揭建物共有人與基地所有人均主張優先購買者,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即建物共有人優先。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非在本件執行標的範圍之列,建物所座落之基地為第三人所有,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爭議。如基地所有權人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而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當事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40960號 財產所有人:李福銘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68 桃園市中壢區新街段538-1、539-1地號--------------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214號三樓之一7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三層: 79.83合計: 79.837分之2 352,000元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 672、693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標建物無門牌,經在場之第三人即共有人李○○指明本標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此情與債權人陳報狀及中壢分現場訪視之職務報告相符。嗣債權人陳報狀另載債務人表示本件拍賣建物似為海砂屋;惟本件鑑定報告未載有此情。鑑定報告另載本件拍賣建物部分牆面及天花板潮濕油漆脫落及鋼筋裸露(未記載特定樓層)。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前往查看建物狀況,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坐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法律關係。又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000元。
四、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尤其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本件拍賣標的上倘有符合上開規定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據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1項第6款規定,於旨揭建物共有人與基地所有人均主張優先購買者,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即建物共有人優先。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非在本件執行標的範圍之列,建物所座落之基地為第三人所有,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爭議。如基地所有權人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而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當事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40960號 財產所有人:李福銘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69 桃園市中壢區新街段538-1、539-1地號--------------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214號四樓之一7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四層: 79.83合計: 79.837分之2 352,000元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 673、694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標建物無門牌,經在場之第三人即共有人李○○指明本標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此情與債權人陳報狀及中壢分現場訪視之職務報告相符。嗣債權人陳報狀另載債務人表示本件拍賣建物似為海砂屋;惟本件鑑定報告未載有此情。鑑定報告另載本件拍賣建物部分牆面及天花板潮濕油漆脫落及鋼筋裸露(未記載特定樓層)。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前往查看建物狀況,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坐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法律關係。又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000元。
四、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尤其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本件拍賣標的上倘有符合上開規定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據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1項第6款規定,於旨揭建物共有人與基地所有人均主張優先購買者,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即建物共有人優先。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非在本件執行標的範圍之列,建物所座落之基地為第三人所有,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爭議。如基地所有權人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而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當事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40960號 財產所有人:李福銘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70 桃園市中壢區新街段538-1、539-1地號--------------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214號五樓之一7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五層: 79.83合計: 79.837分之2 352,000元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 674、695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續上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據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標建物無門牌,經在場之第三人即共有人李○○指明本標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此情與債權人陳報狀及中壢分現場訪視之職務報告相符。嗣債權人陳報狀另載債務人表示本件拍賣建物似為海砂屋;惟本件鑑定報告未載有此情。鑑定報告另載本件拍賣建物部分牆面及天花板潮濕油漆脫落及鋼筋裸露(未記載特定樓層)。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前往查看建物狀況,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坐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法律關係。
又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4月29日函知本院拍賣標的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214號建物之5樓506室曾發生燒炭自殺之情事;惟建物現場未見有5樓或5樓之1門牌,且本件鑑定報告亦未載有此情,究否惟同一標的,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前往查看建物狀況,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000元。
四、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尤其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本件拍賣標的上倘有符合上開規定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據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1項第6款規定,於旨揭建物共有人與基地所有人均主張優先購買者,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即建物共有人優先。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非在本件執行標的範圍之列,建物所座落之基地為第三人所有,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爭議。如基地所有權人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而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當事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