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3474號 財產所有人:沈威志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南區 | 國安 | 1560 | 4156.28 | 10000分之38 | 7,430,000元 | |||||||
備考 | 「住八」住宅區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530 | 臺南市安南區國安段1560地號--------------臺南市安南區樂活一街38號十七樓 | 集合住家、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房 | 十七層: 73.78合計: 73.78 | 陽台8.54平方公尺、雨遮3.70平方公尺 | 全部 | 11,150,000元 | |||||||
備考 | 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國安段2561建號之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3(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24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6)。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查封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稱建物是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1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西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