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6893號 財產所有人: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光斌、李光漢、鄭義和、黃香君、郭哲瑋、張志宏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張美惠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張志福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張志熒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張志裕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張志成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鄭弘道、鄭掬翠、鄭採菱、鄭揚芬、鄭挺秀、陳福祥、陳福榮、陳淑娥、陳福進、瑞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維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康百佳實業有限公司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北市 | 大同區 | 巿府 | 一 | 157 | 1026.00 | 200000分之12060 | 101,140,000元 |
備考 |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0、李光斌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李光漢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鄭義和權利範圍20000分之37、黃香君權利範圍10000分之9、郭哲瑋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張志宏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7、張美惠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10000分之17、張志福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7、張志熒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7、張志裕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7、張志成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7、鄭弘道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鄭掬翠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鄭採菱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鄭揚芬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鄭挺秀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陳福祥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陳福榮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陳淑娥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陳福進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瑞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0000分之79、維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0000分之75、康百佳實業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040 | 臺北市大同區巿府段一小段157地號--------------台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76號地下 | 鋼筋混凝土造10層 | 電梯樓梯間: 71.77地下1層: 775.26合計: 847.03 | 1分之1 | 11,240,000元 | |||
備考 |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00、李光斌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7、李光漢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9、鄭義和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0、黃香君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0、郭哲瑋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1、張志宏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41、張美惠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41、張志福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41、張志熒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41、張志裕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41、張志成兼張蔡雪衿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141、鄭弘道權利範圍50000分之356、鄭掬翠權利範圍50000分之356、鄭採菱權利範圍50000分之356、鄭揚芬權利範圍50000分之356、鄭挺秀權利範圍50000分之356、陳福祥權利範圍40000分之449、陳福榮權利範圍40000分之449、陳淑娥權利範圍40000分之449、陳福進權利範圍40000分之449、瑞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0000分之732、維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43、康百佳實業有限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2。共有部分:2043建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㈠2040建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㈡民國113年5月6日現場查封時,經開鎖入內檢視發現無人居住使用,現場堆滿雜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48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