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4569號 財產所有人:蔡炯秋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蘆竹區 | 貓尾 | 556 | 235 | 3分之1 | 1,43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坑子段貓尾崎小段27-1地號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69 | 桃園市蘆竹區貓尾段550,556,1237地號--------------桃園市蘆竹區孔明路100巷6號 | 二層樓房 | 一層: 152.88二層: 130.56突出物一層: 9.71合計: 293.15 | 陽台13.58 | 3分之1 | 500,000元 |
(續上頁) | ||
備考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主建物使用鄰地5.24平方公尺,陽台6.44平方公尺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臨時建號:蘆竹區貓尾段69建號),亦占用鄰地550、1237地號土地(其中第一層使用鄰地5.24平方公尺,陽台使用鄰地6.44平方公尺),鄰居稱該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中,惟占有權源不明,其餘為道路,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二、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僅得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聲明優先承買,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又因本件標的共有人眾多,拍定後踐行通知優先承買權之程序冗長,請應買人自行考量,如經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所繳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所拍賣之69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