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4372號 財產所有人:曾俊程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
1 632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內惟 段 七 小 段 39-1 、 40 、 41 、 41-2、42、42-3、42-5 、 43 、 44 、 45地號--------------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銀川街59號1層 1層: 1123.00合計: 1123.0全部 1,200,000元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案土地皆非債務人所有。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依使用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建物經本院於113.5.21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鎖匠入內,屋內已搬空,無人居住使用,散置垃圾雜物。經執行人員目視觀察,建物一部分為磚造材質,大部分為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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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皮材質,鐵質生鏽斑駁,屋瓦破損。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又債權人持有拆除本建物之執行名義,並查報建物占用之43、44、4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均為無權占用,建物將來有被聲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債權人主張建物占用之39-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其親屬,主張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就本建物有優先承購權,惟未一併提出可供本院形式審查之相關事證。本建物拍定後,經本院通知提出相當之證明,並由本院為形式上審查無誤時,得准由該土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買,拍定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或價金,無息退還,拍定人如有爭執,由拍定人提起訴訟確認。
如經本院否准優先承買,該土地所有權人復有爭執,則應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提起訴訟確認。
以上關於優先承買條件,請投標人注意。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