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0667號 財產所有人:潘瑞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高樹鄉 興中 748-12 93 6分之1 412,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23 屏東縣高樹鄉興中段748-12地號--------------屏東縣高樹鄉雙興路56號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1層: 62.162層: 57.313層: 63.84合計: 183.31陽台15.74,平台2,屋頂突出物3.726分之1 447,000元
備考 含增建6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皆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目前由共有人占有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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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建物,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高樹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104.10.01)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