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9699號 財產所有人:王志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蘆竹區 六福 813 4722.44 30000分之291,57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南崁廟口段廟口小段167地號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68 桃園市蘆竹區六福段813地號--------------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一段67號五樓20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五層: 92.52合計: 92.52陽台5.86,花台3.963分之1 1,3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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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重測前:南崁廟口段廟口小段4389建號,含共同使用部分930、935、936 建號(重測前:南崁廟口段廟口小段4851、4856、4857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5月15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件拍賣建物門鎖為電子鎖。
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前於同年3月25日派員至建物現場查訪,社區主任稱建物為債務人之女兒占有使用,無租賃關係;而債權人查報拍賣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亦同,且無持有車位。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建物外觀無增建,係位於電通市社區。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8,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