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32828號 財產所有人:黃晨瑋即蔡晨瑋即蔡依伶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興崙 264 3220.61 20000分之2292,68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2 桃園市中壢區興崙段264地號--------------桃園市中壢區內厝八路540巷26號住宅、車庫、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39.61二層: 39.61三層: 39.61四層: 19.76合計: 138.59陽台等四項32.932分之1 1,56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2 444 桃園市中壢區興崙段264地號--------------桃園市中壢區內厝八路540巷26號4層 一層: 4.72合計: 4.722分之1 26,000元
備考 113年1月10日辦理未保登建物查封登記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2月21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其稱本件拍賣建物為自住。經執行人員檢視本件拍賣建物一樓為客廳、廚房及部分增建,二、三樓均為兩房一廁所,四樓為頂樓。而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部分外牆有因漏水造成之壁癌狀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5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本標內暫編第444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八、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