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6961號 財產所有人:蔡仲俊即蔡宗財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佳里區 | 新安 | 1115 | 114.66 | 全部 | 3,000,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320 | 臺南市佳里區新安段1115地號--------------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番子寮181之 |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 一層: 42.33二層: 50.08三層: 32.13合計: 124.54 | 陽台3.41 | 全部 | 4,000,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16號 | |||||||
備考 | |||||||
2 | 320-1 | 臺南市佳里區新安段1115、1104地號--------------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番子寮181之16號(建材/層數空白)一層: 94.88二層: 40.05三層: 17.83合計: 152.76陽台4.06 全部 1,000,000元 | |||||
備考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本建物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總面積156.82平方公尺,其中30.6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104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代理人導往至現場,經入內查看,拍賣房屋為第三人居住使用、一樓有神明廳,不動產估價師在場稱建物旁、建物上方均有增建。另依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3年2月28日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房屋為第三人蔡0明、蔡0貞居住,已居住二三十年。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牆壁部分多處壁癌,主建物旁之增建為鐵厝造,內部為木板隔間,占用臨地約30.65平方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占用臨地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依地政測量成果圖所示,該建物部分占用臨地1104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約30.65平方公尺,如無合法坐落權源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另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速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