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2240號 財產所有人:張安淇即張尹萍、傅蘭鵬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龍潭區 高平 3 5234.47 10000分之1324,800,000元
備考 張安淇即張尹萍(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傅蘭鵬(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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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物 門 牌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新臺幣元)
1 22 桃園市龍潭區高平段3地號--------------桃園市龍潭區民生路800巷72弄12號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一層: 33.89二層: 33.89三層: 33.89屋頂突出物: 12.24地下層: 42.75合計: 156.66陽台:14.88平台:8.87花台:0.80全部 2,080,000元
備考 張安淇即張尹萍(權利範圍:2分之1)、傅蘭鵬(權利範圍:2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2年12月7日查封筆錄所載,經地政人員陳稱無增建,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其中一間房間則由債權人使用。依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有漏水情形,其中由債權人使用之房間部分天花板有用紙張彌貼,似因漏水而有顏色深淺不一之情形,債務人稱該房間漏水情形較為嚴重,另依債務人稱本社區無管理費。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場勘查情形,部分牆面或地板有龜裂鋼筋外露痕跡,建物包含地下一層,與主建物相連停車使用。以上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注意,評估是否應買。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高平段3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76,000元。
四、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執行,故債務人不受強制執行法債務人不得應買規定之約束,就拍賣之標的,仍得投標、應買或承受。另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如買受人為共有人之一,則其餘共有人喪失優先承買之權,如買受人非共有人之一,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