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2158號 財產所有人:謝顯廷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3 雲林縣莿桐鄉五華段100地號--------------雲林縣莿桐鄉五華村新華路15之2號RC造、鐵架錏板造、住宅第一層: 121.04第二層: 100.57第三層: 105.13合計: 326.74陽台(RC造)6.722分之1 666,000元
備考 未保存登記建物。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標別拍賣之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該建物屋內有明顯壁癌、神明廳及雜物,且電錶申請人非債務人,另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饒平派出所多次查訪,均未遇現居人,故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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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標別拍賣之12-3棟次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於同段100地號土地上,惟建物與土地間因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建物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之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五、本件拍賣標的12-3棟次建物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有法定地上權設定,法定地上權人謝○平有優先購買權。惟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12-3棟次建物,倘基地所有權人(即出租人)主張優先購買之權(租地建屋),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