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7453號 財產所有人:李麗琴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90 | 彰化縣花壇鄉新金墩段749地號--------------彰化縣花壇鄉金墩村金福街155巷10號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農舍 | 地面層: 105.08二樓層: 105.08屋頂突出物: 8.71合計: 218.87 | 全部 700,000元 | |||
備考 | |||||||
2 | 314 | 彰化縣花壇鄉新金墩段749地號--------------彰化縣花壇鄉金墩村金福街155巷10號合計: 0.0 一層雨遮45.58平方公尺、二層雨遮16.40平方公尺、二層陽台13.58平方公尺。 全部 200,000元 | |||||
備考 | (此建物係290建號之增建部分)本物占用鄰地765地號,一層雨遮占用面積為34.93平方公尺、二層雨遮占用面積為0.40平方公尺、二層陽台占用為0.0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計入建築面積。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又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老舊有嚴重漏水現象;另據鄰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姪兒李侑軒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建物(農舍),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且佔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基地所有權人日後如訴請拆屋還地,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 ||||||
第三頁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登記。 五、314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拆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能否辦理過戶,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投標人(應買人)並應於投標(應買)時檢具(一)無自用農舍證明(請投標人自行洽縣政府建設處或各鄉鎮公所辦理)、(二)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三)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及(四)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七、民法第 426- 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