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9494號 財產所有人:温清貴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中西區 保西 394 2032.03 | 10000分之3064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西門段四小段105地號。 | |||||||||||||
2 | 臺南市 | 中西區 保西 394-1 8.19 10000分之307,000元 | ||||||||||||
備考 | 屬「道路用地」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續上頁) | |||||||
料及房屋層數 | |||||||
1 | 316 | 臺南市中西區保西段394地號--------------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二段120號十樓 | 11層、鋼筋混凝土造、點心城 | 十層: 1440.12合計: 1440.12 | 10000分之398 | 384,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西門段四小段163建號。包括共同使用部分234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18日現場查封時,拍賣建物須由政大書局或真善美人員開鎖始能入內爬樓梯至10樓(電梯故障無法維修,且3樓後無照明),經開鎖入內查看(拍賣建物之門首生鏽),拍賣建物內有隔間、無水電,現內部狀態如廢墟、地上垃圾滿佈,裝潢木板被破壞,在場員警表示該處之前有流浪漢居住;另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2土地部分道路、部分騎樓占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建物原為MTV使用,惟已荒廢多年,內部破壞嚴重,電梯已無法使用,屋內原為開放空間,皆為木板隔間,其隔間、地板及天花板均損壞剝離,無法確認現況的實際格局;另依前案拍賣公告所載,拍賣建物有嚴重漏水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第二次拍賣底價。 六、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商四(1)」商業區,編號2土地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又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十、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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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十五、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速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