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943號 財產所有人:簡崇福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宜蘭市 東村 400 71.07 全部1分之17,452,000元
備考 112司執全85號、重測前:壯三段71-16地號、分割自:71地號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7 宜蘭縣宜蘭市東 住家 一層: 33.55 陽台19.87平 全部1分之 3,2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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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段400地號--------------宜蘭縣宜蘭市校舍二路52號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二層: 50.30三層: 50.30四層: 33.55騎樓: 16.75合計: 184.45方公尺 1
備考 112司執全85號、重測前:壯三段542建號
2 暫編827宜蘭縣宜蘭市東村段400地號--------------宜蘭縣宜蘭市校舍二路52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鋼鐵造一層: 15.36二層: 8.74三層: 8.74四層: 20.26合計: 53.1陽台10.08平方公尺雨遮2.88平方公尺全部 621,000元
備考 112司執全85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112年11月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00地號土地即為本件建物基地,據在場第三人稱其係為債務人之大嫂,稱債務人未實際居住,而係由其及家人居住,該屋一樓有供奉神明祖先,4樓有明顯水漬之漏水痕跡;於113年4月10日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據債務人稱係由其自行居住,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標內暫編82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