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8491號 財產所有人:陳文明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臺南市下營區營中段456地號--------------臺南市下營區友愛街90巷1號 | 240,000元 | ||||||
1 | 371 | 二層樓 | 一層: 82.94二層: 82.94合計: 165.88 | 陽台(4.51平方公尺)、雨遮(4.51平方公尺) | 5分之1 | ||
備考 | 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債權人陳報,查封建物現由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另據鑑定報告書所載,建物現有人使用,部分房間牆壁龜裂,尚可供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建物座落基地(同段456地號)債務人亦有持分(但拍賣無實益未併予拍賣),應買人應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