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60498號 財產所有人:鄭博鴻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善化區 | 善文 | 661 | 1403.27 | 10000分之87 | 2,834,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531 | 臺南市善化區善文段661地號--------------臺南市善化區永福路19號 | 8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 一層: 41.61二層: 39.31三層: 39.31合計: 120.23 | 陽台20.14 | 2分之1 | 4,324,000元 | |||||||
備考 | 包括共同使用部分591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建物居住使用情況不明。據警局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建物出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限至民國117年3月31日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位於善化區永福路八層「協益經 |
(續上頁) | |
典大廈」第一、二、三層店面住宅,經詢問管理室,自民國113年5月後尚未繳納管理費,管理員表示不清楚拍賣建物是否有地下室停車位。建物實際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拍賣建物權利範圍為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且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3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編號1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土地一併行使,得標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七、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九、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南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