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32025號 財產所有人:張肇栓即張國彥之繼承人,張肇志即張國彥之繼承人,張世儒即張國彥之繼承人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24 | 臺南市後壁區嘉苳段75地號--------------臺南市後壁區嘉苳里下茄苳4之1號 | 一層 | 一層: 153.85合計: 153.85 | 公同共有100000分之25000 | 111,000元 | |
備考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民國113年1月2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稅務人員在場表示:建物之屋頂及牆壁皆有翻修,稅籍資料原為瓦片現為鐵皮屋頂、牆壁原為木竹現為水泥牆,經實際測量稅籍面積與現場建物面積不符,前面牆壁往前推建2米;另據第三人即基地所有權人泰安宮總幹事表示:茄苳4-1建物是我們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所有,在十幾年前就買了,是泰安宮的物產,之前賣我們的是姓張,我們有增建及修繕,目前放置雜物使用等語;惟迄未據第三人陳報建物產權證明。又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該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其間法律關係拍定人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拍賣之建物占用同段75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 年10月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正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