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7440號 財產所有人:張晴福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 枋山鄉 | 新楓港 | 69 | 41.42 | 5分之1 | 104,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39 | 屏東縣枋山鄉新楓港段69地號--------------枋山鄉舊庄13之23號 | 2層樓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 1樓層: 37.52樓層: 45合計: 82.5 | 5分之1 | 80,000元 | ||||||||
備考 | 含增建:1、2層屋前、後及3層加強磚造房屋等。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執行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大門深鎖,使用情形不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係建物、土地合併拍賣,如欲主張優先承買,則需就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39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