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6451號 財產所有人:萬蓮緗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暫編81 | 新竹縣關西鎮下橫坑段573、595地號--------------新竹縣關西鎮新力里12鄰121號 |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 1層: 149.252層: 88.56合計: 237.81 | 及一切附屬建物 | 全部 | 800,000元 |
備考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占用鄰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院113年3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建物坐落於573地號,部分占用595地號,據在場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建物由兄弟居住,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暫編81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即573地號、595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自行負擔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另暫編81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拆除之危險。 五、建物占用之基地即573地號、59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0)或洽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