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4220號 財產所有人:李輝隆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250-192、260、260-36地號--------------臺南市白河區林子內39號 | 2,800,000元 | ||||||
1 | 441 | 3層 | 一層: 108.91二層: 108.91三層: 117.52合計: 335.34 | 2分之1 | |||
備考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總面積含部分佔用鄰地白河區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250-192地號,面積10平方公尺、部分占用鄰地白河區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260地號,面積1平方公尺。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其家人居住,自己之前住在外地,最近搬回來住,一樓客廳會漏水,無非自然死亡,無出租他人使用等語;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建物有滲漏水之情形。又本件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且建物所坐落之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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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拍賣之建物占用同段250-192、260、260-36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