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5542號 財產所有人:李光雄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花蓮縣 秀林鄉 玻士岸 176 193.65 7分之1 200,000元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樓 層 面 積合 計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5 花蓮縣秀林鄉玻士岸段176地號--------------民樂27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一層一層: 46.60合計: 46.67分之1 60,000元
備考
(續上頁)
2 查封345花蓮縣秀林鄉玻士岸段176地號--------------花蓮縣秀林鄉民樂27號鋼筋混凝土磚造、鐵造及木造門廊: 8.83第一層: 66.61合計: 75.44雨遮(鐵造及木造、29.66平方公尺)7分之1 50,000元
備考 本棟建物總面積為105.1平方公尺,其中約6.69平方公尺使用鄰地(玻士岸段175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共有人李○琴在場稱係由共有人及債務人居住使用。另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查封345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105.1平方公尺,其中6.6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玻士岸段175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三、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8月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新秀(新城-秀林地區)都市計劃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