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9477號 財產所有人:黃能銓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87 | 彰化縣福興鄉福南段766地號--------------彰化縣福興鄉新生路20之2號 | 地面層: 106.72二樓層: 106.72梯間: 7.26合計: 220.7 | 陽台17.40、雨遮50.83合計68.23 | 18分之5 | 440,000元 | |
備考 | 此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拍賣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況為債務人及共有人之家屬共同使用。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四、拍賣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五、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占用之彰化縣福與鄉福南段766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受相關風險,請投標人自行評估注意。 六、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上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