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1年司執字017072號 財產所有人:田佳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 新豐鄉 | 青埔子 | 22 | 1741.00 | 5分之1 | 1,264,000元 | |||||||
備考 |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暫編814 | 新竹縣新豐鄉青埔子段22地號--------------新竹縣新豐鄉青埔子147之1號 |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 一層: 156.88二層: 156.88三層: 94.44騎樓: 29.32合計: 437.52 | 陽台44.55,及一切附屬建物 | 5分之1 | 512,000元 | |||||||
備考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為暫編814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為前開房屋之車庫坐落、其餘部分為雜草空地。本院復於113年1月16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二嫂稱暫編814建號建物現由共有人田振牆一家居住使用,惟上開第三人占有使用暫編814建號建物之法律上原因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於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5,2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五、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 | |||||||||||||
第四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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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九、拍賣之暫編8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十、22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其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22地號土地及暫編814建號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十一、暫編814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其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22地號土地及暫編814建號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十二、暫編814建號建物所有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22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其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22地號土地及暫編814建號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十三、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