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4093號 財產所有人:陳許秀英、陳鴻政、賴春曄、賴春穆、賴明貞、賴明純、賴明霞、賴冠宇、賴衍綸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樹區 田寮 620 6857.28 全部 11,640,000元
備考 陳許秀英
2 高雄市 大樹區 田寮 621 11137.17 全部 12,160,000元
備考 陳鴻政所有。
3 高雄市 大樹區 田寮 622 4251.56 全部 7,240,000元
備考 賴金秋之繼承人賴春曄、賴春穆、賴明貞、賴明純、賴明霞、賴冠宇、賴衍綸等7人公同共有。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3 高雄市大樹區田寮段620、622地號--------------大樹區興田路49之9號一層 一層: 142.18合計: 142.18全部 88,000元
備考 本建物總面積為142.18平方公尺,其中13.03平方公尺佔用鄰地。陳許秀英所有。
2 254 高雄市大樹區田寮段620、621地號--------------未編列門牌一層 一層: 171.88合計: 171.88全部 160,000元
備考 本建物總面積為171.88平方公尺,其中79.57平方公尺佔用鄰地。陳許秀英所有。
3 255 高雄市大樹區田寮段621地號--------------建物未編列門牌一層 一層: 125.24合計: 125.24全部 12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4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8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3筆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3筆建物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253、254建號建物經併案執行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查封時,沿山坡上方右側工寮係債務人陳清來自住。本件620、622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4月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20地號上有路地、產業道路、果樹、建物、墳墓等,622地號上有果樹、產業道路。本件621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21地號上有種植果樹,並有鐵皮建物。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20、622地號位於大樹地區,屬田地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現況為農牧用地使用,種植果樹及墓園。253、254建號位於大樹區興田路與仙坑路口西北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620、621、622地號土地及253、254、255建號建物拍賣,土地上之其餘建物、地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建物之使用情形仍屬不明,則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620、621、622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253、254、255建號建物均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載,253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42.18平方公尺,其中13.03平方公尺佔用鄰
第四頁
(續上頁)
地;254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71.88平方公尺,其中79.57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如無合法坐落權源,上開占用部分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