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9465號 財產所有人:黃卿瑛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佳里區 禮化 1163-1 223 1分之1 4,520,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權狀註記事項:禮化段149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
2 臺南市 佳里區 禮化 1164 255 12分之1 65,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佳里區 禮化 1165 177 12分之1 52,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第四頁
1 149 臺南市佳里區禮化段1163-1地號--------------臺南市佳里區佳里興369之11號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一層: 69.88二層: 70.50三層: 65.09屋頂突出物: 8.94合計: 214.41陽台7.11平方公尺1分之1 5,248,000元
備考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大門未鎖,編號2,3土地為柏油道路,據債權人陳報,編號2、3土地係社區共同使用之對外進出車道。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使用情況為空屋,無水電,有部分增建尚未整修完成。另據警局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建物無人居住。建物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8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77,000元。
四、編號2、3土地係供建物出入通行之道路,拍定後,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編號2、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八、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