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2908號 財產所有人:黃進生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59 | 臺南市永康區頭前段477地號--------------臺南市永康區南灣街100巷8號 | 三層樓房 | 一層: 123.07二層: 123.07三層: 94.90合計: 341.04 | 陽台5.2、雨遮4.68 | 2分之1 | 1,600,000元 |
備考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建物附屬建物總面積為11.62平方公尺,其中陽台面積1.74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同地段478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優先承買權)一、民國112年11月15日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楊**稱債務人不常在家,偶爾才回來,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與其同住,建物分成兩棟共用一個門牌,左邊建物由債務人弟弟居住,右邊由債務人居住,建物外觀看不出分成兩棟,建物內部係以磚牆隔成兩邊。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三、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建物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 ||||||
第四頁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五、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編號1建物全部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477地號土地,且部分占用同段478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八、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妥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