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61536號 財產所有人:陳思伃、黃健發、蔡陳素珍、陳素鳳、陳素香、陳錦好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北市 豆子埔 0664-00047.00 全部 912,000元
備考 陳思伃、黃健發、蔡陳素珍、陳素鳳、陳素香、陳錦好各6分之1
2 新竹縣 竹北市 豆子埔 0666-0000285.00 全部 36,896,000元
備考 陳思伃、黃健發、蔡陳素珍、陳素鳳、陳素香、陳錦好各6分之1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338 新竹縣竹北市豆子埔段0666-0000地號--------------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88號騎樓、停車空間、店舖、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一層: 124.76騎樓: 34.89合計: 159.65含共有部分5341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全部 4,800,000元
備考 陳思伃、黃健發,蔡陳素珍,陳素鳳,陳素香,陳錦好各6分之1
2 5339 新竹縣竹北市豆子埔段0666-0000地號--------------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88號二樓商業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二層: 162.21合計: 162.21陽台6.09、含共有部分5341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全部 2,800,000元
備考 陳思伃、黃健發,蔡陳素珍,陳素鳳,陳素香,陳錦好各6分之1
3 5340 新竹縣竹北市豆子埔段0666-0000地號--------------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88號三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三層: 121.33四層: 95.71合計: 217.04陽台9.33、含共有部分5341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全部 3,600,000元
備考 陳思伃、黃健發,蔡陳素珍,陳素鳳,陳素香,陳錦好各6分之1
4 5341 新竹縣竹北市豆子埔段0666-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一層: 16.90二層: 16.90三層: 16.90及一切附屬建物全部 2,000,000元
第四頁
(續上頁)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88號等樓土造、4層樓房四層: 16.90屋頂突出物: 39.56合計: 107.16
備考 主建物5338建號權利範圍4分之1、主建物5339建號權利範圍4分之1、主建物5340建號權利範圍4分之2
5 暫編5918新竹縣竹北市豆子埔段0664-0004、0666-0000地號--------------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88號、三民路88號三樓、三民路88號等樓車庫、採光罩、住家用、鋼鐵造、5層樓房一層: 101.01三層: 15.53五層: 83.32合計: 199.86及一切附屬建物全部 1,056,000元
備考 陳思伃,黃健發,蔡陳素珍,陳素鳳,陳素香,陳錦好各6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均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64地號土地坐落於本件拍賣建物後方,其上有拍賣建物之鐵皮車庫坐落,拍賣建物之頂樓則有增建鐵皮屋。另據債權人陳報稱:5338建號建物由被繼承人陳木榮出租予全家便利商店,租賃期間自110年7月1日起迄120年6月30日止,5339、5340建號建物被繼承人陳木榮在世時由債權人及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然債權人搬離拍賣建物後已不清楚5339、5340建號建物現由何人使用。惟債權人陳報是否屬實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於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12,8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據鑑價報告所附之竹北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均屬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整併舊市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發不實施:108.12.26)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五、拍賣之暫編建號5918(即拍賣建物一樓鐵皮車庫及頂樓鐵皮屋)部份,與5338、5340、5341建號建物之內部均相通且不具獨立性,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七、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八、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