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4805號 財產所有人:陳柏乾律師(即李宗吉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47 高雄市旗山區磱碡坑段935-367、935-405、935-406、935-408地號--------------龍文巷38號一層: 117.85二層: 82.83三層: 99合計: 299.68全部 76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續上頁)
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3日查封時,現場計有兩筆門牌號碼皆為高雄市旗山區龍文巷38號之建物,債權人代理人指明納稅義務人為陳柏乾律師即李宗吉之遺產管理人之標的建物。據第三人黃士賓在場稱,伊係標的建物坐落土地(即旗山區磱碡坑段二小段935-406地號)所有權人,伊係於民國102年初經由國有財產署標售以投標方式取得該土地所有權,當初伊標購時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李興才,本件標的建物也係李興才的,伊只有買到土地,惟伊買土地之後,因為標的建物無人居住使用,伊就自己置換門鎖並整理後自行使用,伊目前沒有居住於此,只是有置放物品及偶爾會來看看;標的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位於旗山區南勝里,屬鄉村聚落邊緣地區,現況為住家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旗山區磱碡坑段二小段935-367、935-405、935-406、935-408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復據謄本所載,本案債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