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6127號 財產所有人:蔡明杰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84 新竹市 香中段821地號--------------新竹市元培街22巷2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一層一層: 54.28騎樓: 20.24合計: 74.52含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 216,000元
備考
2 381 新竹市 香中段821地號--------------新竹市元培街22巷2弄1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一層: 73.14合計: 73.14含平台4.14平方公尺及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 224,000元
備考
3 380 新竹市 香中段821地號--------------新竹市元培街22巷2弄1號2樓鋼筋混凝土造、二層二層: 68.66合計: 68.66含陽台4.14平方公尺及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 208,000元
備考
4 暫編1639新竹市 香中段821地號--------------新竹市元培街22巷2號鐵皮 1層: 19.90合計: 19.9含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 16,000元
備考
5 暫編1640新竹市 香中段821地號--------------新竹市元培街22巷2弄1號鋼筋混凝土造1層: 3.92合計: 3.92含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 12,000元
備考
6 暫編1641新竹市 香中段821地號--------------新竹市元培街22巷2弄1號2樓鋼筋混凝土造2層: 4.49合計: 4.49含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 16,000元
備考
7 暫編1642新竹市 香中段821地號鋼筋混凝土加1層: 10.762層: 10.76含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 64,000元
第四頁
(續上頁)
--------------新竹市元培街22巷2號等合計: 21.52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0日假扣押查封384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假扣押債權人稱384建號由債務人使用,其於假日才有回來,該建物有增建二、三樓,惟查封當時大門深鎖,無法確認是否有獨立出入口,使用情形不明。另法院於97年8月6日假扣押查封381、380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就現場觀之,384、381建號皆有獨立出入口,並未相通;據在場之債務人姐姐稱22巷2號1樓(即384建號)為車庫,由大家共同使用,22巷2弄1號1樓(即381建號)由債務人之弟蔡○炫使用,2樓(即380建號)無人居住、堆置蔡○炫之物品等語。嗣本院於108年1月8日前案(107年度司執字第33879號)執行時,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會測前揭建物之增建結構,地政人員稱384建號僅指元培街22巷2號1樓,前方有增建,381建號係指22巷2弄1號1樓而已,有1樓樓梯間及後方增建,380建號有2樓天井,3樓及2、3樓樓梯間之增建(惟3樓相關部分不在指封拍賣之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
二、本次執行本院於113年2月15日赴現場調查,請地政人員沿建物前方(有臨路)至後方(未臨路)測量指出本件拍賣建號位置如下:暫編1639建號係元培街22巷2號前方鐵捲門包覆之空間而與384建號相連,384建號則係元培街22巷2號1樓部分之建物、範圍向後延伸至懸掛元培街22巷2號2樓及3樓門牌之處,雖384建號外觀上似有增建至三樓情形,惟無法調查所有權歸屬而不在指封拍賣之列。381建號位於384建號後方,二建物間有樓梯間相隔,暫編1640建號為381建號後方之一小部份且與381建號建物相連。380建物位於381建物之上方2樓處(屬後半部建物;前後半部建物乃以樓梯間區隔),暫編1641建號位於380建號建物內部,1642建物係包含384、381建物間之1及2樓樓梯間。據在場之債務人姐蔡○玲稱:384建號是我及先生使用,作為工具零件組裝堆放空間;381建號沒有住人,但有堆放債務人之姐蔡○美私人物品;380建號由債務人之弟蔡○炫居住。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
三、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另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即821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四、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1,200元。
四、380、381、384建號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增建部分即暫編1639、1640、1641、164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㈡本件拍賣建物占用之基地即82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七、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