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0518號 財產所有人:陳東寶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彰化市 | 香山 | 222 | 38.78 | 6分之1 | 294,4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彰化縣彰化市香山段222地號為斜坡空地。 二、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內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4,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9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八、抵押債權經本院112年度彰簡字第637號判決不存在確定,於拍定後塗銷。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20518號 財產所有人:陳東寶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 | 建築式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建 物 門 牌 | 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新臺幣元) | |||
1 | 790 | 彰化縣彰化市竹中段400、418地號--------------彰化縣彰化市三竹路71巷6號 | 住家用 | 第一層雨遮25.76平方公尺 | 7分之1 | ||
地面層: 112.54合計: 112.54 | 57,600元 | ||||||
備考 | 此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在場人陳文福即建物共有人稱,該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係作為供俸祖先牌位使用。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元。 四、本標別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險。 五、建物是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