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562號 財產所有人:陳春米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第四頁
(續上頁)
建 物 門 牌 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合 計 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011 基隆市仁愛區延年段373、386-4地號--------------復興街84巷2號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全部 284,000元
一層: 82.30合計: 82.3
1層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暫編3011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查封時,觀之現場應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另於113年3月5日至現場履勘,因門未上鎖會同警員、債權人代理人入內,查屋內應為無人居住、空無一物,屋內無水、電,但有神像置於椅上,故本件依現況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估價報告略載:報告書中如無特別聲明,勘估標的之土地或其地上物之結構於報告書中被認為屬一般正常情形。其他:如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非自然死亡情形,經估價師於公開資訊網路蒐集並無資料記錄,惟該等特殊情形之確認應仍以主管機關檢測為準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暫編301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六、本標暫編3011建號建物所座落仁愛區延年段373、386-4地號土地上,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3年5月21日台財產北基二字第11305031030號函略載:基隆市仁愛區復興街84巷2號建物及其增建部分使用同區延年段373、386-4地號國有土地法律權源一案,經查債務人與本分署間並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係無權使用等語。則本件拍定後,相關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