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7849號 財產所有人:王道米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73 苗栗縣頭份市正興段2067、2068、2069、2070、2072、加強磚造、鐵造第一層(鐵造): 261.97第一層(加強磚造):54.09合計: 316.06全部 1,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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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4、2075、2076、2077地號--------------仁愛里12鄰仁愛17之6號
備考 本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本建物總面積316.06平方公尺,其中19.22平方公尺佔用2067地號,1.9平方公尺佔用2077地號,5.59平方公尺佔用2076地號,4.68平方公尺佔用2068地號,16.53平方公尺佔用2069地號,0.47平方公尺佔用2070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11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其居住於他處;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稱本件門牌號碼17-6號鐵皮屋前之鐵皮屋(與本件房屋相連但不相通)非債務人所有,非本件房屋之範圍。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無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出入(標的建物有部分占用他人土地,實際情形以地政機關鑑界測量為準)。又本件室內屋況維護較差,牆面有部分壁癌,部分天花板有塌陷,疑似有漏水之情形。另本件標的前方西北側之鐵皮車庫,其權屬狀態無法確認,非本件評估之範圍。
三、本件標的坐落之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四、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得改定為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77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八、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