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712號 財產所有人:黃春金、黃芝涵即黃美月、黃瑞明、陳宥安(原名:陳怡君)劉伊靜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仁武區 豐禾 510 50.18 全部 4,920,000元
備考 黃春金持有8分之1、黃芝涵即黃美月持有8分之5、黃瑞明持有8分之1、陳宥安(原名:陳怡君)持有80分之9、劉伊靜持有80分之1
2 高雄市 仁武區 豐禾 492 408.51 100000分之44001,560,000元
備考 黃春金持有100000分之550、黃芝涵即黃美月持有100000分之2750、黃瑞明持有
(續上頁)
100000分之550、陳宥安(原名:陳怡君)持有100000分之495、劉伊靜持有100000分之55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3 高雄市仁武區豐禾段510地號--------------高雄巿仁武區永新七街21巷19號5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一層: 34.22二層: 34.73三層: 34.22四層: 34.22五層: 18.52合計: 155.91陽台30.71 全部 1,680,000元
備考 黃春金持有8分之1、黃芝涵即黃美月持有8分之5、黃瑞明持有8分之1、陳宥安(原名:陳怡君)持有80分之9、劉伊靜持有80分之1
2 2176 高雄市仁武區豐禾段510地號--------------高雄巿仁武區永新七街21巷19號(同上建物未保存登記部分)第1層: 14.76第3層: 1.69第5層: 6.75合計: 23.2全部 120,000元
備考 本建物尚有部分面積5.42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492地號土地,黃春金持有8分之1、黃芝涵即黃美月持有8分之5、黃瑞明持有8分之1、陳宥安(原名:陳怡君)持有80分之9、劉伊靜持有80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56,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5樓有增建,492地號土地為永新街21巷巷道,債務人黃芝涵即黃美月在場表示現由第三人蔡OO租用中,月租金8000元(押金8000元),為不定期租賃,另稱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又承租人蔡OO稱有漏水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217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