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91477號 財產所有人: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楊惠玲、楊惠珠、楊黃寶桂、楊月卿、楊玉怡、胡曉芬、鄭仁壽律師即楊忠義之遺產管理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桃園區 | 埔子 | 北 門 埔子 | 18-18 | 87 | 全部 | 12,928,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 |
(續上頁) | |||||||
料 及 房屋層數 | 及用途 | ||||||
1 | 3089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埔子 段 北 門 埔 子 小段18-18地號--------------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北新街13號 | 一層: 79.75二層: 79.75三層: 63.18合計: 222.68 | 全部 | 512,000元 | ||
備考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門、窗均有損壞,屋內裝潢已毀損不堪使用,並堆放許多雜物、垃圾,似為無人居住,且有嚴重漏水、壁癌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88,000元。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