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5868號 財產所有人:鄭水泉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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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物 門 牌 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合 計 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57 基隆市安樂區保定段731地號--------------中平街51之2號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100000分之25000365,000元
一層: 254.64合計: 254.64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暫編1557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查封時,有自稱為債務人弟弟之第三人鄭○龍在場,其稱債務人有住居於此,但現因住院未住居。屋內有水有電,家具齊全,天花板包覆無法查知有無漏水。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估價報告略載:本案標的依觀察法判斷其屋齡約50年,結構為加強磚造,就上開情事,經估價師於公開資訊網路搜集並無資料記錄,惟該等特殊情形之確認,仍應以主管機關檢測為準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標暫編155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八、本標暫編1557建號建物所座落基隆市安樂區保定段731地號土地,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3年5月10日台財產北基二字第11305027980號函略載:基隆市中山區中平街51之2號房屋使用國有土地法律權源一案,經查債務人鄭水泉與本分署間並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係無權使用。另查案外人鄭○龍以前揭房屋承租國有土地,承租面積約370平方公尺,與本處訂有(091)國基租字第DC0910100375號國有基地租賃契約,租期至116年12月31日。則本標暫編1557建號建物有無合法使用座落權源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