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1818號 財產所有人:鄭志祥、樊靖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仁武區 | 灣勢 | 329 | 1867.77 | 16分之2 | 5,96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灣子內段46地號,鄭志祥、樊靖畇各持有16分之1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續上頁) | |||||||
料及房屋層數 | |||||||
1 | 5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329地號--------------高雄巿仁武區灣內二巷3之1號2層加強磚造住家用 | 一層: 57.42二層: 57.42合計: 114.84陽台4.20 | 4分之2 28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灣子內段859建號,鄭志祥,樊靖畇各持有4分之1 | ||||||
2 | 227 | 高雄市仁武區灣勢段329地號--------------高雄巿仁武區灣內二巷3之1號(其上建物之未保存登記部分)第三層: 61.62第四層: 61.62合計: 123.244分之2 200,000元 | |||||
備考 | 鄭志祥,樊靖畇各持有4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8,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三、四樓為增建,四樓為鐵皮加蓋,牆壁及地磚有龜裂,有壁癌情形,房屋未懸掛門牌。另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於113年6月13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372219800號函復稱門牌「高雄巿仁武區灣內二巷3之1號」房屋於民國112年9月10日發現有非自然死亡之特殊情事(有案件初步調查暨報驗書與相驗屍體證明書可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22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